2008年4月,荊州市政府、荊州市交通局與某國際公司訂立了“武漢至監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監利段項目投資協議”,授予該國際公司武漢至監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監利段項目投資經營權。按照協議,該國際公司將按照政府部門批復的內容,完成該項目工程的前期工作、投資建設、運營和特許期(30年)滿后的移交工作。當年6月,某國際公司組建了以其為獨資股東的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從事該高速公路項目建設。
2013年該項目動工,后因資金原因,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與施工單位發生糾紛,致使該項目于2015年7月停工。荊州市政府、荊州市交通局多次要求某國際公司組織資金復工未果。2017年7月,荊州市交通局依某國際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申請,就擬終止(解除)特許權協議舉行聽證之后,作出了終止(解除)特許權協議通知。
某國際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不服,向湖北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省政府復議予以維持。某國際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不服,將荊州市政府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荊州市政府作出的通知和湖北省政府作出的維持復議決定。
武漢中院一審認為,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與單方行政行為法律屬性不同,它是一種雙方行為,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通過平等協商,以協議方式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某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行為。一旦訂立,雙方都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過程中,不僅行政機關應當恪守法定權限,履行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作為行政協議相對方的某國際公司亦應嚴格遵守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否則行政機關有權依法解除協議。
武漢中院依此判決,駁回某國際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的訴訟請求??紤]到某國際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在涉案項目前期建設中已進行大額投資和建設,法院建議荊州市政府在協議終止后,妥善處理后續審計、補償事宜。
某國際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該案主審法官、武漢中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麗表示,政府引進私營企業參與城市建設,是發揮政府職能、釋放社會資本潛力、更好地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目標的有效方式,對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市縣級高速公路建設意義重大。某國際公司因其自身資金原因,致使本該早已通車的高速公路項目停滯,嚴重掣肘當地居民生產、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作為協議相對方的荊州市人民政府有權行使解除權。同時考慮到公司客觀上已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建設,雖然公司未提及補償,法院還是建議政府在協議終止后,妥善處理好補償事宜,促進矛盾實質化解。
來源:云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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