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 2020年9月15日凌晨4時許,被害人劉某駕駛半掛貨車,自東向西行駛至連霍高速靈寶段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側翻導致所拉的白酒等貨物散落在高速公路上。劉某報警后,河南某道路救援公司清障人員董某、崔某經高速交警通知,分別駕駛大、小清障車輛到現場。在拖運事故車輛、清理現場散落物過程中,董某電話聯系邵某駕駛一小轎車到現場,停于事故現場后方應急車道處。待劉某及其他救援人員乘車離開后,崔某、董某同邵某將事故中散落的,已被藏匿在高速護欄外的白酒裝上轎車離開現場。案發后,被追還的15箱白酒經鑒定價值51300元。
? ??爭議焦點
? ? 觀點一:崔某等3人實施了職務侵占行為,理由是崔某、董某是清障公司清障人員,在清障過程中運輸被害人的貨物,與被害人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其系在履行貨運合同過程中將所運貨物占用,屬于職務侵占行為,本案被追回的白酒經價格評估為51300元,未達到職務侵占罪60000元的立案標準,故3人不構成犯罪。
? ? 觀點二:崔某等3人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理由是崔某等3人將發生事故車輛的貨物裝載至清障車,是排除被害人對財物的支配,在代為保管期間將被保管財物據為己有,且未歸還,屬于侵占罪。
? ? 觀點三: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清障人員在清障過程中運輸貨物,被害人仍在現場,沒有失去對其貨物的支配管理權,其依然占有自己的財物,3名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屬于盜竊行為。
? ??處理結果
? ? 最終,該案以第三種觀點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劉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現場并未離開,散落的貨物始終處于劉某的監管之下。事故發生后,劉某一方面報警,另一方面通知貨主,說明從未放棄對貨物的控制及支配。董某等人是在趁劉某及貨主沒有注意以及離開事故現場去往高速服務區的情形下,將貨物轉移的,說明其害怕貨主發現自己的不法占有行為。在清障過程中,被告人將發生事故車輛的貨物裝載至清障車,但劉某并未失去對所拉載貨物支配處理的權利,貨物仍處于劉某占有之中。被告人董某等人幫助劉某運送貨物,充其量只是一種輔助占有的行為。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意味著占有者對財物事實上處于支配管理狀態,在貨主以及劉某在事故現場監管的情況下,被告人雖然駕駛清障車拉載貨物,但并未排除被害人對財物的支配。董某等人用劉某等人不易發現的方式,將部分貨物據為己有,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盜竊罪。2021年8月23日,靈寶市法院認定董某等3人犯盜竊罪,對3人分別判處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宣判后,有兩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了原判決。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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