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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路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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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公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縮寫為CH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公路交通及相關科學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公路交通及相關科學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進步,促進公路交通科技與經濟的融合,促進我國公路交通科技進步與交通事業的高質量發展,為交通強國建設、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理事會建立黨委,受中國科協黨組織領導。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在公路交通科技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科技進步與自主創新;
(二)開展國際民間公路交通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加強與國(境)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合作和友好交往。根據工作需要,在國(境)外設立學會工作機構;
(三)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公眾科學素質;
(四)依照有關規定,主辦科技期刊,編輯出版論文集,科技書籍、文獻和相關音像制品及其他技術資料,傳播科技信息;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及接受委托,承擔技術咨詢、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資格認證、技術等級評定、工程教育認證、交通產品與服務體系認證,開展團體標準的研制,參與其他技術性文件的制定、編寫、審定;組織開展決策論證和課題研究;
(六)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展示科技成果,推廣先進技術,促進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用相結合,促進行業進步及產業發展;
(七)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增強行業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提升創新創造能力;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中國公路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獎勵工作;
(九)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興辦有利于公路交通科技進步的社會公益事業和有利于學會事業發展的實體機構,依法組織各種志愿者活動;
(十一)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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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條件: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并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批準后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含學生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從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者;
3.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
4. 多年從事公路交通工作,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者;
5. 在高等院校就讀公路交通及相關專業的博士、碩士研究生和三年級以上本科生。
(二)高級會員:
具有教授、研究員、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職稱或相當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在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本專業有顯著成績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
(三)資深會員
???????? 公路交通領域的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院士,或在學術上造詣較深、對公路交通科技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和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
(四)外籍會員
????????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五)榮譽會員
曾擔任本會常務理事并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領導干部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可授予榮譽稱號(不含外籍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從事公路交通及相關領域的事業,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支持并參加本會學術活動,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良好信譽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本會直接發展會員,同時委托分支機構和地方學會發展會員,按類別分級管理。由本會統一頒發中國公路學會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學生會員);
(二)有權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并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或優惠權;
(三)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資深會員、外籍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除外);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項;
(七)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應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熱心學會工作,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員,理事會成員的3/4、常務理事會成員的2/3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體現老中青相結合的梯隊結構。每屆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得少于1/3 。
第二十二條 每個單位只能推薦1名會員擔任理事。理事所在單位如需調整理事,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4/5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屆中可以增補、調整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特殊原因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監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交通行業和專業學科領域具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
(三)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的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風。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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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及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財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24日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